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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选配资 交易商协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债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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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选配资 交易商协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债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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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12日公告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简称“《指引》”),经2023年11月29日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指出,线上炒股配资公司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牵头主承销商。牵头主承销商应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经验。其他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具有境内债券承销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每期发行的主承销商中至少一家须在外国政府类机构或国际开发机构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此外,在注册额度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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